【疗育与转变】的意思和解释
疗育与转变(Early Intervention transi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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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义
综观早期疗育的发展过程,虽然零星、基于人道善意、或试探性服务的提供,是有相当长的一段时间。不过就全球的角度来看,其制度化与法制化的发展应该是1980年代以后的事。这种制度化与法制化的发展最为突出的实非美国莫属。在这种发展的过程,我们也可以看到目前的早期疗育服务观念和过去似乎有些差异。
内容说明
早期疗育服务观念的转变,似受到以下五方面因素激荡的影响(Harbin,1993):
- (一)、相关学者早期疗育服务观念的启发。
- (二)、经验与能力俱佳实务工作者的创新观念。
- (三)、不同专业领域如医疗、心理学、特殊教育、社会工作等的研究结果。
- (四)、社会政治因素。
- (五)、家长、服务提供者、州与地方早期疗育行政人员、研究工作者等的合作倡导。
我们若以美国99-457公法制定后,早期疗育服务所呈现的新形势和过去的观念作比较,我们可发现99-457公法制定前的观念和此一立法的主张间,有十三个方面是不一样的。
- 一、接受服务资格
过去早期疗育服务只限于服务那些具有可认定的残障儿童。但目前的立法认为有某些状况如唐氏症婴儿,可能一段时间发展正常,但最终会出现发展迟缓。此一立法要求早期疗育服务提供者开始为具确定诊断状况的儿童进行疗育。此外,法律也允许各州服务具发展迟缓危险的儿童,且鼓励各州为三岁以下要是不提供早期疗育服务的话,会具有确实发展迟缓危险的儿童扩大服务的机会。然而对这部分儿童的服务与否,仍由各州自行斟酌。
- 二、资格认定
虽然许多州皆界定合乎接受服务资格的儿童之条件,不过过去由于经费的限制,仅对一部分这样的儿童提供服务。这就导致许多人等着接受服务。但目前所有合乎资格的儿童,都有权得到服务。
- 三、早期发现
在此一立法之前,大部分早期疗育方案并未采行积极的发现特殊幼儿的措施,多仅靠其他单位(如卫生、社会福利部门)将孩子转介过来。现在早期疗育方案有责任实施广泛且协调良好的发现特殊幼儿之活动,以尽可能早一点找到需要帮助的儿童。
- 四、服务范围、服务系统、个别化程度、专业领域、治疗
过去当儿童进了早期疗育方案,所接受的服务只局限于那些由方案所提供者。每个单位皆独立运作,且有提供给合乎资格的儿童之一套装服务,结果服务就显得支离破碎。然而,身心障碍儿童及其家庭常要求来自于一个以上专业领域与单位的服务。现行的立法则要求建立综合、协调、单位间早期疗育服务系统。这个系统是由一系列服务与资源所组成,以满足儿童和家庭的个别需要。这个系统并要求任用一服务召集人(servicecoordinator),以确保服务工作的协调。同时为鼓励进一步服务的协调,现行的立法也要求来自于不同专业领域的人员合作整合所有服务与治疗。
- 五、服务焦点
过去的服务仅对儿童提供。现行的立法规定不仅儿童而且其家 庭,也是合法的服务领受者。此一法律要求为每一服务领受者研拟个别化家庭服务计划(Individualized Family Service Plan; IFSP)。过去的评量工作的焦点在儿童,并在不熟悉的环境中评量、且使用的评量工具有时也失当(如运用筛选工具做安置的决定)。现行的立法欲藉评量儿童以及家庭的优势与需求,在多方面的环境实施评量,且运用符合评量目标的多方面资料来源与工具,以扭转过去的这些作法。
- 六、融合程度
过去有些服务系在儿童家中或特殊化的中心提供,且只有身心障碍儿童接受服务。现行的立法要求在非身心障碍儿童接受照顾与教导的环境中,对特殊幼儿与其家庭实施评量与服务。而且要是未在自然的环境中提供服务,则须证明其正当性。
- 七、程序保护
现行的立法也提供程序保护措施给身心障碍儿童及其家庭。过去特殊幼儿的家庭要是对服务不满或反对被列于等待名单,他们可说毫无回旋的余地。目前法律对程序保护的规定,指示须对父母告知他们所拥有的权利。
- 八、转衔
此一立法制定之前,当儿童须从某一方案转衔至另一由不同单位提供的方案时,则系由家庭承担此种转衔的责任,送出与接受的单位皆无任何责任,也不用做什么规划。现行的立法则藉指示送出单位须在儿童三岁生日六个月前通知接受单位(通常为公立学校),并要求研拟出转衔计划,以导正这种状况。
- 九、经费
过去很少看到会去寻找与运用所有可能的经费来源。现行的立法要求将所有可能的经费来源统合成一财务系统,如此一来,个别的经费来源可以相互补充,而不致有重复浪费之虞。从上述目前美法在早期疗育服务的要求和过去的作法所作的比较,的确出现极为明显的变化。这种变化代表为维护特殊幼儿与其家庭的权益、以及提昇早期疗育服务品质的一种进步现象。美国过去与目前情况的比较,虽然无法代表台湾的状况,例如,有许多属于美国过去的作法,目前在台湾却是现在进行式。不过不可否认的,美国在早期疗育服务观念的转变,绝非一夕之间的变化,它们是受到前述诸多因素影响的产物,也是社会集体的智慧。这种智慧的凝链难道不曾有过以可观的社会成本为代价?职是之故,了解了美国早期疗育服务过去与现在的观念后,应该对台湾的特殊幼儿早期疗育服务会有一些启示。他山之石可以攻错,也可以减少我们盲目尝试可能付出的社会成本。台湾制度化与法制化特殊幼儿早期疗育服务的发展,也不过是最近十年内的事。目前美国许多早期疗育服务的作法,的确值得我们借镜。不过我们却发现目前若干早期疗育措施,如早期发现、个别化服务、整合服务等,虽也和当今美国的观念相通,但却未见落实。因此作者认为国外早期疗育的精神与观念似可借镜,但在服务执行的设计与作为,仍应考虑我们的政治、社会、与文化所具有的独特性,如此才可能真正落实早期疗育的服务理想。
关键字
中文关键字:疗育与转变
英文关键字:Early Intervention transition
参考资料
何华国着。特殊幼儿早期疗育,页195-199。五南图书出版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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