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三法】的意思和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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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日本占领台之初,一切行政、立法、司法,皆由日本军事当局总揽,总督一人身兼,发布的「军令」是基本法源。这种典型的「军政时期」,维持了9个月的过渡期。
由于考虑台湾与日本的语言文化、风俗习惯、社会条件差异,对台湾的统治应采渐进的方针,宜制定特别法制。因此,日本据台第二年,1896年3月30日,将议会立法权委诸台湾总督,世称「六三法」,是日本开始在台湾殖民统治的根本大法,也是一切恶法的由来。日本驻台总督掌握行政、司法等大权于一身。
内容
第1条:台湾总督于管辖范围内,得公布法律效力之命令。
第2条:前条之命令,由台湾总督府评议会议决,经拓务大臣奏请赦裁。
第3条:临时紧急事故,台湾总督得不经前条之手续,而公布第一条之命令。
第4条:依照前条所公布之命令,公布后仍应立即奏请赦裁,并呈报台湾总督府评议会。
第5条:现行法律或将来发布之法律,其全部或一部施行于台湾者,已赦令定之。
第6条:本法律自施行之日起,经三年失其效力。
经过
六三法在性质上属于委任立法。由于草案讨论期间,日本朝野有人认为,将议会立法权委诸总督实系违宪;但又考虑台湾的特殊性,基于日本殖民政策的需要,于是折衷而行,认为此法有其暂时必要性,随父以第6条之3年有效期限加以限制。然而,1899年的3年有效期限一到,又延长3年;第二次延长的时限(1902年)一到,仍欲罢不能,又再延长3年;1905年的第三次延长时限一到,因逢日俄战争方面,将有效期限至和平后翌年末日;直到1906年底,日本政府又向国会提出六三法延期之议,最后仍经贵族院和众议院将有效期限改为5年通过,不过以第31号法律(世称三一法通过),六三法名称虽然消失,其实只是换汤不换药,其内容与性质并无太大转变,民间仍习惯以六三法称之。三一法订定时仍负有5年有效期限,可是仍然一延再延。
关键字
中文关键字:日俄战争
英文关键字:Russo-Japanese War
出处
李筱峰/着。台湾史100件大事(上),1999年,页103~104。玉山社出版事业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