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都议定书】的意思和解释
京都议定书(Implementation of the Kyoto Protocol;Kyoto Protocol)
起源
为了免受气候变暖的威胁,1997年12月,在日本京都召开「联合国气候变化纲要公约」,通过「京都议定书」,限制已开发国家温室气体排放量,以抑制全球暖化。议定书中规定,到2010年,所有发达国家二氧化碳等6种温室气体的排放量,要比1990年减少5.2%。依此标准,欧盟须削减8%、美国削减7%、日本削减6%、加拿大削减6%、东欧各国削减5~8%。新西兰、俄罗斯和乌克兰可将排放量稳定在1990年的水准上。议定书同时允许爱尔兰、澳大利亚和挪威的排放量比1990年分别增加10%、8%和1%。此议定书必须由占全球温室气体排放量55%以上的55个以上国家批准,才能成为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国际公约。截至2005年8月13日止,全球已有142个国家和地区签署该议定书,其中包括30个工业化国家,其人口数量占全世界总人口的80%。美国人口仅占全球人口的3~4%,但排放的二氧化碳却占全球25%以上,为全球温室气体排放量最大的国家。为此美国曾于1998年签署此议定书,但2001年时,美国政府以「影响美国经济发展」和「发展中国家也应该承担减排义务」之藉口,拒绝批准。
近期发展
2005年时,为了完成温室气体减排目标,议定书允许采取下列四种减排方式:1.两个已发展国家间可进行排放额度买卖之「排放权交易」,意即难以完成削减任务的国家,可以花钱从超额完成任务的国家买进额度。2.以「净排放量」计算温室气体排放量,意即从该国实际排放量中扣除森林所吸收的二氧化碳的数量。3.采用绿色开发机制,促使已发展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共同减排温室气体。4.采用「集团方式」,如欧盟国家可视为一个整体,采取有的国家削减、有的国家增加的方法,在整体上完成任务。
参考资料
1.http://unfccc.int/essential_background/kyoto_protocol/items/2830.php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