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权】的意思和解释
- 依法对于地面水或地下水取得使用或收益的权利。水权必需依法获得方能生效。
水权(Water right)由于水资源具有随机性、流动性、不可替代性、功能多样性,许多国家规定水资源使用权利归全民所有。政府为有效利用、管理水资源,以维护居民健康、生态环境,并促进社会经济发展,以产权为基础建立各项水资源管理制度,称为水权制度。兹以澳洲、美国、智利、中国为例说明如下:
一、澳大利亚的「河岸所有权」制度:毗邻水体、水域的土地所有者,有权使用水资源。其特色为:
1.水权与土地所有权紧密联系,当土地被出售,水权便转移到新的土地所有者手中。
2.许可证具有相同地位,没有先来后到的差异;缺点在于水权不能独立交易和转让。其后修法允许水权与土地分离,单独出售,以便在市场机制下,做更高价值的应用。
二、美国「用水优先权」制度:由于美国西部较为乾旱,河流水量之年变化率、季节变化率均大,故成立此制度。除有「先来后到」的区分外,水资源须与被灌溉的土地作为一个整体同时出售,由于产权界定明确,水价值大增。各区并成立互助组织,直接划分水权或依据净用水量来决定水权。水进入贸易市场的先决条件是:必须用于诸如灌溉、开采金矿…等产业活动,且须遵循优先权,按比例取用。
三、智利的共同分摊制: 由水权持有者共同分摊水的短缺,允许以某一地点的水取代另一地点水之使用,使之发挥最大经济效益。例如下游的优先占用者有权使用上游的水或新水源。智利水法同时规定水的使用权分消耗性、非消耗性两种;非消耗性用水须保证以规定的水质恢复水量。又分永久性和偶然性(连续性与非连续性)两种;偶然性使用权如回水、尾水流入邻近水域时,接受者不需申请水权就能使用。水权交易可让使用者考虑到机会成本,激发水的其他使用价值,加强节水技术,从而减少资源退化的压力。此外水的有效利用,也有助于发展农作物多样化。其交易方式包括:透过法规获得、竞标、或在市场上购买。中国学者建议将水权分为所有权、使用权、工程所有权和经营权四种,使所有权与使用权分离,以兼顾效率与公平性。分配过程以水价为基础,并减少灌溉、水产、电力、航运等资源处置权重叠现象;南水北调中线工程即为这种分配机制下的具体模式。
出处:
1.傅春、胡振鹏,国内外水权研究的若干进展,江西省南昌大学水利系 。
2.A1fred L.Birch and R.Bruce:Water Conservation and TransferableWater Rights, Australiaand Alberta。
3.
- 依据我国法律,水为天然资源,属于国家所有,不因人民取土地所有权而受影响。水权是指依法对于地面水或地下水有取得使用或收益之权。
一般而言,水权的取得与规范,在制度上有两种精神:优先权制(Appropriative Right System)以及河权制(Riparian Right System)。所谓的优先制,是指水权及由水资源的第一位开发者与用者获得,且该水源必须用于有益的使用(beneficial use),而该水权也可以交易移转。河岸权制则指水权乃附属于毗连河岸的土地,不单独交易。目前政府对水权制度采命令及控制式的管理,有浓厚的管制色彩,诸如水权的取得要先申请等,但实际上仍倾向于优先权制,一直核准既有水权者的再申请,不过水权并不能自由交易。由于禁止水权交易,因此水资源无法流向更有效率的用途,使得各用水者的边际效益差距过大。例如既有水权者无节水诱因,而新兴用水需求者寻觅新水源的成本高,将造成滥抽地下水等负面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