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自身】的意思和解释
【物自身】是什么意思(来源:辞书)
- 物自身一词首先由康德(Immanuel Kant, 1724~1804)所使用,系源自德文Ding-an-sich。康德用来指不系于认识,即不仅「对我们」而存在的事物,而是其自身真正存在而与表象对立的存有物。
康德的知识论可说是一种现象论,悟性范畴的知识材料只限于现象界之感觉直观。但触发感官而生表象者,并不是客观事物本身。所以必须假定另有不同于现象界之「外物」存在。康德称这外物为物自身。他解释说:「感觉……从来没有、也不在单一情况中使我们知道物自身,而是只有他们的外表,而这些也只是表象而已。……所有的肉体及它们所在的空间都是空无,只能视为吾之中的表象,且只在吾人的思维中存在,除此之外别无栖身之处。这难道不是唯心论(观念论)吗?」康德的答案是否定的,即这不是唯心论(观念论)。理由是他并不否定物自身的存在,而是我们只能如其所是的知道物自身。康德也并非肯定唯物论,视心灵为物质,其用意在于严格区分「认识」与「存在」之别。
康德也称物自身为真相或本体(Noumenon),以与现象(Phenomenon)分别。康德认为物自身可用不确定方式思想得到,却无法被「认知」,因理性的功能是推论,没有如感性的直观能力;纵使要认知物自身,也必须是理性的纯理智直观。
康德主张物自身的本体理念(包括心灵、宇宙及神),特别是从中衍生的实践理性的三种设准:自由意志、灵魂不朽及神,对于道德本身或道德教育均有极大启发。本体理念非纯理性所能认知,独立于现象世界之外,构成了道德世界。因在现象界一切现象皆按照因果律机械地进行。人类的道德行为如受制于因果律,则无意志自由可言。无自由则意志不能立法自律,终而使道德法则沦为他律;这并非出于善意志的自律,也非可普遍性的道德律。例如,康德概念中的人,既是理性也是非理性的主体,同时听从理性和自然的命令。人在其行动和行为上受到不能彼此化约的、双元的命令所管制;其中之一是慎思明辨,之二是尊重别人。康德并不将慎思明辨或自我利益视为达成尊重别人的管道,两者有区分。康德将慎思明辨视为自然的动机(a natural motive),是自然的时空所决定的。换言之,慎思明辨或自我利益的假言命令是自然的或现象的;尊重别人则是无上命令,是智慧的或本体的。尊重别人是为行为者自身的目的,无论是在论证或行动中,无论是在理论上或实践上,都是基于对自己对理性承诺的推理。
至于道德教育的目的,则是要以发展学生自律的「形式道德」,而不是他律的实质道德,藉以完成最高善的道德境界。
--作者:李奉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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