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伦理学】的意思和解释
【教育伦理学】是什么意思(来源:辞书)
- 教育伦理学是一门位于教育学与伦理学之间的科际理论(interdisciplinary discipline),也是教育哲学中的一个重要范畴,其所处理的是教育与价值或道德规约性(moral prescriptivity)间关系所牵涉到的问题。由于对价值或道德规范的认知不同,各种道德哲学的说法常有分歧,与教育的关系亦有不同。所以要研究教育伦理学,必须先从道德哲学或后设伦理学(meta-ethics)入手,惟有对于道德的语言或概念有较明确的分析后,方能对道德的论证(moral justification)或其他较高层次的道德原则作其理由是否切合的探索。而在探索了高层次的道德原则与道德语言之后,教育伦理学也需进一步从教育的立场来统整各种学科,如社会学、人类学及发展道德心理学(developmental psychology of morals)对道德及一般价值的看法,并综合应用以解决实际的教育问题与道德教育的问题。基于前述,教育伦理学的内容应包括两个部分:(1)理论层次的教育伦理学:作道德应然的纯学术研究,一方面厘清教育中所用道德语言的义蕴及功能,另方面则针对与道德教育(moral education)有关之道德学说作理性的分析批判;
(2)规范层次的(normative)的教育伦理学:以教育过程中所出现的各种道德现象及道德问题为研究对象。此部分的教育伦理学又包括两方面,一是对于道德教育实际中所出现的种种问题作哲学的解析,二是将关于教师的道德思想予以理论化与体系化,以形成教师道德形成的规范体系。因此,规范层次的教育伦理学事实上不仅是道德教育中实际问题的研究,也是教师与其他教育人员的职业伦理学。此外,在研究方法方面,教育伦理学并非以主观或独断的方式来规定教育价值或道德规范,而是要根据哲学的批判,有系统地面对既有之教育理论及实践中的各种目的、价值及规范,并针对其背后的论理根据予以论证或驳斥。归而言之,教育伦理学与道德教育不同,前者是由道德哲学、社会哲学、发展道德心理学及教育哲学等科所共同处理之道德教育的问题整合出一种新的科际理论,其研究成果可以作为教师在施行道德教育时的原理原则;而后者则是帮助受教者积极地发展自律(autonomy)的道德理性,其重点在将教育伦理学中之道德原理实际应用于教育活动中。
许多教育学者认为,教育概念本身即是一种价值概念,教育过程也因此是一种「价值发生」(Wertgeschehen)的过程;而伦理学对于教育,则是在探究教育价值的意义究竟为何。由于在目的方面,教育与价值的实现是二而一的,是以「教育的思维」实际上也是一种「伦理的思维」(ethische Besinnung),而教育学也可称之为「伦理的学科」。一般而言,现代教育与伦理学间有下列的关系:(1)在教育目的及教育理想的可普遍性(universalizability)方面,现代教育最重视整个人生价值领域的统整性,并以此作为厘定教育价值的标准,然后再导引此统整的价值入于道德可普遍性的殿堂。因此现代教育其实是一种「全人教育」(Education for a whole person),这种全人教育的观点绝对无法悖离道德中的可普遍性,也不能偏向于某些特定的或主观的道德价值;
(2)教育方法与教育政策的可欲性(desirability)方面,不论在教学、学习、行政管理或政策厘订方面都必须合于伦理学上的可欲性。一切的教育方法若在道德上是可非议的或与伦理原则相违,将窒碍难行;若仍一意孤行,将导致反教育的后果;
(3)在教育材料的合价值性(worthwhileness)方面,现代教育中的课程材料不论如何分化,都必须合于认知及其他种种规范的价值,而合认知价值的教材,其学习结果也必须受到道德规范可欲性的约制。简言之,无论在教育目的与理想、教育方式与措施及教育材料等方面,现代教育都应遵守伦理学上的一些基本规则,使在学生正向的(positive)价值方向发展上,教育能有更大的影响力。
教育学与伦理学虽有前述的密切关系,但作为结合两者的教育伦理学仍属一门新兴的学科,无论中外教育学术界,迄今都尚未能妥当地建立起教育伦理学的原理原则。欧阳教曾拟定了下列子题作为教育伦理学研究的重点:(1)教育价值论(educational axiology):用以解析教育价值的性质、类型及规准,俾作为一般教育目的、理想、政策、方法及材料之合价值性的理论基础,更进而建立道德教育的健全方法与内容;
(2)教育目的性的伦理分析:根据教育价值论的原理,分析教育目的的内外在或特殊、普遍的合价值性;
(3)教育政策的伦理分析:从教育价值论的观点来分析教育政策的合价值性或可普遍性;
(4)教育方法的伦理分析:从教育伦理学的广泛基础上来探讨各种教学、学习、辅导及行政方法的适切性,摒除有悖道德原理的教育方法;
(5)教育材料的伦理分析:从教育价值论的角度来建立各科教材的普遍与内在价值;
(6)道德教育的逻辑基础:从严谨的观念分析(conceptual analysis)角度,研究道德认知的可能性,道德判断的逻辑涵蕴,以建立道德的可普遍性,作为道德教育实施的逻辑组织次序;
(7)道德教育的心理学基础:根据道德认知的逻辑或观念分析,作进一步的道德判断发生性研究(genetic approach),以确定道德判断或道德行为的心理发展次序,俾有助于了解无律(anomy)、他律(heteronomy)与自律在道德教育上的分期及相续意义。尤其对「自律」之三种心理特质的分析,更是教育伦理学中所不可或缺的;
(8)道德教育方式的可欲性:一般的教育方法,其程序必须合于道德的可欲性;至于道德教育本身所采取的历程或方法,更不能与道德原理相悖。道德教学、道德训练、道德灌输及道德行为中潜意识的认同,其不同层次的意义、可行或不可行,都应予以彻底澄清;
(9)道德教材的规范层次:讨论道德教材中的语意(semantical)、语句(syntactical)与语用(pragmatic)层次,并分析不同道德规范及原则间层次的差异;
(10)道德教育与其他相关教育的关系:如德育与智、群、体、美、圣等教育内容的配合运用和密切关系,以收德育的广泛效果;
(11)教师权威正用与误用的问题:讨论师生关系、教师权威(包括行政、学术及传统等权威)正用与误用的情形;
(12)奖惩的原理及其正用与误用:对于与奖惩有关的各种基本学说进行哲学分析,以辨明其在教育上应有或不应有的意义;
(13)学生的自由与自律:学生在校内外各种学术及课外活动的自由权与自律之义务感的检讨,以有助于对学生自由权之正用与误用的了解。
在当代德国教育学界中,教育伦理学也是一重要课题,但与英美学界不同的是,他们并不强调作道德语言或道德判断的分析厘清,而是以「教育人类学」(p?dagogischen Anthropologie)的角度来看待教育伦理学,如德播拉夫(J. Derbolav)与布劳恩(W. Braun)等人即认为教育伦理学其实是教育人类学的延伸。在德国教育学者看法中,教育伦理学作为一种个别学科伦理学,其主要作用在于反省教育行动中具指导性及建构性的伦理准绳(ethischer Richtpunkt),教育伦理学因而有助于教育实践(erzieherischer Praxis)的科学性合法化(Wissenschaftliche Legitimation)。由于教育实践的特殊性在于其「教育责任」(Erziehungsverantwortung),教育伦理学因此成为掌握教育实践的特定基础学科,界定为「教育行动责任的诠释性科学」(hermeneutische Wissenschaft von der Verantwortung P?dagogischen Handeln)。依据班尼格(Bennig)的分析,教育伦理学的基本任务可以归纳如下:(1)探讨人类本性中既有的教育价值;
(2)解释在特定教育历程中,有哪些具有影响力的价值与目的观念;
(3)澄清现行教育价值观念的历史背景,并加以反省;
(4)对于教育中所隐藏之世界观的、政治的、宗教的、社会的及前科学的价值取向予以揭露;
(5)探讨个别现实情况中,教育价值取向中所必然包括的决定或选择;
(6)将教育价值中的价值纠葛情形予以澄清反省;
(7)根据不同的条件及可能性去衡量教育价值实现的可行性,并且提出其合乎逻辑的教育行动程序。由班尼格所提出的教育伦理学任务来看,教育伦理学主要在揭示教育价值背后的历史性,包括种种世界观、政治、宗教、社会等先前结构,以期对于各种价值纠葛情形有所厘清,有助于教育行动之进行。班尼格的分法虽未穷尽教育伦理学的所有内涵,但也已提示出教育伦理学研究或思考的可依循方向。
除了前述看法之外,也有学者将教育伦理学视为关于教师及其他教育人员道德修养的一门学科,他们从师资培育的观点,认为教育伦理学具有下列方面的任务:(1)教育伦理学应该科学地说明教师道德的本质、发展规律及教师道德在教育过程中的作用;
(2)教育伦理学必须概括、说明在某种社会条件下教师道德的规范体系;
(3)教育伦理学负有培养与造就具有良好职业道德、道德品性及道德习惯之合格师资的任务。
总之,无论从教育中道德语言的分析澄清、教育人类学的原理原则,或是教师所应具有的道德修养来看,严谨之教育伦理学的建立,对于教育工作(特别是道德教育)的进行都有极大的帮助。透过教育伦理学,教育人员至少可立于一个严谨的学术基础之上,而不致在「教育」与「道德」之间,循着传统或常识的说法,对于两者的关系作出一种似是而非或是松懈的推论。
--作者:欧阳教
【教育伦理学】 图片鉴赏
词海的部份资料来自网络或由网友提供,不保留版权,如有侵权,请与我们联系以从站上删除! 免责声明:本站非营利性站点,以方便网友为主,仅供学习。
Tip:SCC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