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唯名论】的意思和解释
【唯名论】 是什么意思(来源:辞典修订版)
- 既不承认普遍概念存在于实在事物之中,亦不承认其存在于思想之中的哲学主张。认为事物先于概念而存在,概念只是空名,不能反映事物的特性和本质。相对于实在论而言。
【唯名论】是什么意思(来源:辞书)
- 唯名论文称名目论,其基本主张为:共相、抽象观念或普遍只是各种名称或各种字而已。这些名称与字和实在性毫无关系。进一步说,人类对某单独或个别事物命名而被多数人所认同,只是具有历史性,久而久之,成为约定俗成的名称,并无真正实在性。又认为普遍或共相只是名目而非实在,并且由个别事物之相似性综合而来,所以姑且承认之共相与普遍也是起于个别事物有名称之后,而非起于个体事物之前。这个观点与柏拉图(Plato, 427~347 B.C.)认为普遍或共相先于个别事物而存在,亚里斯多德(Aristotle, 384~322 B.C.)主张普遍与共相存在个别事物之中相对。
最早主张唯名论者为卡培拉(Capella),其唯名论主要在于反对波富利(Porphyry)及艾利基纳(J.S. Erigena)的唯实论(realism)。卡氏认为个别事物之名目必先于普遍而存在。想以唯名论改变教会正统派所独断之神性三位一体论者,则是罗色林(Roscellinus, 1050~1120),认为教会正统派所称之神三位一体(Trinity)应该是三神论(Tritheism),因为神性是三种不同的本质,而这三种本质在某种性质上相合。他说,普遍观念只是规定个别事物之用,人由对个别事物用途之体会而形成语言和字者,并不是实在。实在仅在个别事物。三位一体所指之「神」之实在,只不过是普遍概念之名目而已,并非所谓「神」之实体存在。圣父、圣子、圣灵均应为个别实体,所以应该是真实的实在,三位一体之全称或共相或普遍只是名目,应为伪而没有实在性。教会无法容忍这种主张,于一零九二年在法国开会,迫使罗色林收回其说,逼他出走英国。因此唯名论中断二百余年。司考特斯(Duns Scotus, 1266~1308)虽力倡以普遍为实在,但他说,从神的意志形式来看,是存在于个别事物之前,若从个别事物的特性来看,是存在该事物之中。但若从该事物被人认知而形成抽象概念看,是存在于个别事物之后,因此从理论上来看,又必须承认个别事物为实在,普遍为非实在。
奥克汉(William Ockham, 1285~1349)因力倡唯名论反对实在论,被教会视为异端而逐出教会。他认为共相是个别事物与群体事物的名词而不能独立存在。一般人之所以误认共相能独立存在,主要原因是柏拉图与亚里斯多德实在观点的矛盾与错误,柏氏与亚氏认为宇宙各事物均源于理念、原型或纯型式之共相。其实这只是逻辑上的意义,可做为思考与沟通的要素,而不是分析万事万物之实在与存在。
唯名论者最大的困难是在广泛的范围内,最常见的是名称和内容不符。所有的个体,不论是物件或实质,都用相同的名称来称呼。例如「桌子」这名称并没有任何理由为何如此命名,也无法叙述包含或不包含那些范围。实在论者则认为其所以如此命名,是因为它是桌子,为什么是桌子,因为它符合柏拉图原型桌子与亚里斯多德纯形式桌子的范围与要件。但唯名论者认为桌子是因为被称为桌子,没有办法回答为何会如此称呼,或为何不用其他名称。极端唯名论者董普地(Humpty Dumpty)说,我选用最适当的名称来称呼它。温合派的唯名论者霍布斯(Thomas Hobbes, 1588~1679)认为保留名称是一般共相的观点,是为了避免各事物相同点上用字的主观。一个普遍的名称是利用许多事物某些内容的相似处,所以桌子这个普遍的名称可适用于任何有相同点的物体。事物的内容及关系都是独立的,而唯一的共相是它们之间相同的程度。休姆(David Hume, 1711~1776)认为知识的一切材料,都是从印象而来。事物不过是一簇印象,心则是一连串的知觉。印象与知觉原本是各自独立的单位,人的认知过程是靠相似律(The Law of Resemblance)、接近律(The Law of Contiguity)与因果律(The Law of Causation)的作用结合而来。所以他认为研究唯名论和概念论(Conceptionalism)的辐合点之方法不同,并且超出实体(Substance)之外。唯名论到了最后必须由相似律学说所取代。唯名论一直强调名称具有普遍性,否定各事物之普遍性,事物乃个别存在的,个别事物均有其个别的属性,但是各名词间的普遍性必依赖各事物间的相似原理,因此唯名论必须依赖相似学说来说明认知历程,不要将唯名论的共相与实在论的共相混为一谈。
--作者:林永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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