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序正义】的意思和解释
程序正义( procedural justice )
程序
程序( procedure )指为达到一定目的所为之一连串动作或手续而言。「行政程序」乃指所有行政作为之逐行所应遵守枝一定程序。所谓程序正义( procedural justice )指行政程序合乎正义的精神,亦即行政的决定过程合理,以确保做出来的决定合理且经得起考验,达到实质正义。合乎与否主要以法、理为主要判断依据。
*程序有法令明定者即从其规定。解聘教师如经过这样的程序,就具程序正义。程序正义是指裁判过程(相对于裁判结果而言)的公平和法律程序(相对于实体结论而言)的正义。即“看得见的正义”,是英美法系国家的一种法律文化传统和观念。
程序正义举一个例子
英美法系的国家解聘教师需遵循下列程序与规定。解聘教师如符合以下规定,才合乎法定的程序正义。1. 须经学校教师评审委员会决议。
2. 教评会置委员人数需在五至十九人之间。
3. 教评会得当然委员必须包括校长、家长会代表、教师会代表各一人。
4. 教评会选举委员必须由全体教师推举之。
5. 教评会委员中未兼行政或董事之教师,必须不得少于委员总而之二分之一。但教师之员额少于委员总额二分之一者,不在此限。
6. 教评会委员之总额及委员选举之方式,必须由校务会议决议。
7. 教评会委员必须在法定任期之内。委员任期,自9月1日起至翌年8月31日止。
8. 教评会必须由校长召集。如经委员二分之一以上连署召集时,得由连署委员互推一人召集之。
9. 教评会开会时必须以校长为主席,校长因无故无法出席主持时由委员互推一人为主席。
10. 教评会委员于审查有关委员本人或其配偶、前配偶、四亲等内之血亲或三亲等内之姻亲曾有此关系者之事项时,必须自行回避。
11. 教评会审查解聘案时,必须给予当事人陈述意见之机会。
12. 教评会审查解聘案时,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得依学校规定申请阅览、抄写、复印或摄影有关资料或卷宗。
13. 教评会之决议会议必须有委员二分之一以上之出席(行为不检有损师道或教学不力或不能胜任工作者,应有全体委员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
14. 教评会之决议必须有出席委员半数以上之同意行使(行为不检有损师道或教学不力或不能胜任工作者,应有出席委员半数以上之通过)。
15. 教评会通过之解聘案,必须请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核准。
16. 解聘案报核项自决议做成之日起十日之内报请主管教育部门核准。
17. 教评会通过之解聘案须自决议做成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当事人。
18. 通知当事人时须以书面为之。
19. 给予当事人之书面通知须附上解聘的理由。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