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财产权】 基本信息(拼音,读音等) 我要纠错
【智慧财产权】的意思和解释
【智慧财产权】 是什么意思(来源:辞典修订版)
- 创作人凭着个人智慧所设计创造的结晶,法律上赋予创作人相当期限专属性的权利,其他人不得加以仿冒,如商标权、专利权、着作权等。
【智慧财产权】是什么意思(来源:教育Wiki编版)
智慧财产权的概念
「智慧财产权」(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简称IPR,德文Geistiges Eigentum)。人类发挥自我的创意、想法,所衍生出来的产物,即为智慧财产。为了保障个人权益,法律赋予原创者拥有某些特权,任何人皆不得侵犯、拷贝及盗用。
- 根据一九六七年七年七月十四日于斯德哥尔摩所签订的「世界智慧财产权组织(WIPO)公约」,智慧财产权之观念包含下列各种权利:
- 文学、艺术及科学上之发现
- 演艺人员之表演、录音与广播
- 人类之发明
- 科学上之发现
- 产业上之新型与新式样
- 制造业、商业以及服务业所使用之标章、商业名称及营业标记
- 不公平竞争之防止
- 其他于产业、科学、文学及艺术领域范围内,由人类智慧所产生之权利。
- 世界贸易组织WTO之前身-关税暨贸易总协定(General Agreement on Tariffs and Trade, GATT )在一九九三年十二月十五日达成最终协议,一九九四年四月于摩洛哥签署世界贸易组织(WORLD TRADE ORGANIZATION)协定,「与贸易有关之智慧财产权协定」(Trade Related Aspect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including Trade in Counterfeit Goods,简称TRIPS)将「智慧财产权」包括以下之范围:
- 着作权及相关权利(即保护表演人之权利、录音物制作人之权利及广播机构之权利等之邻接权neighboring rights)。
- 商标。
- 产地标示。
- 工业设计。
- 专利。
- 积体电路之电路布局。
- 未公开资讯之保护(营业秘密)。
- 授权契约中违反竞争行为之管理(公平交易)。
- 现行着作法中自第四十四条至第六十三条为有关合理使用的项目。其具体内容包括:
- 立法或行政机关之重制。
- 司法程序之重制。
- 学校授课需要之重制。
- 教育目的之公开播送与揭载。
- 图书馆之重制。
- 时事报导之利用。
- 中央或地方机关着作之转载或公开播送。
- 个人或家庭非营利目的之重制。
- 正当目的之引用。
- 盲人福利之重制。
- 供试题之重制。
- 公益活动之利用。
- 为播送目的之重制。
- 原件之公开展示。
- 长期展示着作之利用。
- 电脑程序之重制。
- 第一次销售之原则。
- 时事论述之转载与公开播送。
- 裁判程序、机关或议会公开陈述之利用。
- 翻译之合理利用。
智慧财产权立法之目的
基于造福人类、带动社会进步的理念下,智慧财产权法制立的目的,是为了让原创者享有自己的智慧结晶所带来的成果,并获得经济或名声上的回报,同时也鼓励更多有能力的人愿意付出、造服人群,带来更为进步、便利的生活。
创用CC
创用CC是一种开放性的公众授权,目的在于藉由创作者的互助合作,丰富文化的共用资源。我们希望透过创用CC在教师社群的推广,可以协助教案与素材的创作与流通,丰富老师的教学,让学生有更好的学习成果。
【智慧财产权】是什么意思(来源:辞书)
- 很多国家的法律规定,文学、戏剧、音乐及其它艺术作品,均视为创作者的智慧财产,依照法律规定电脑的原始程序亦被定义为文学作品,这些作品通常受到版权相关法律的保护。一般当软体购买者签署注册登记卡,获得该软体版权所有者的同意,可将该软体复制到其使用的电脑内。参【软体盗版】(software piracy)。
- 智慧财产权又可称无体财产权,指以无形的利益为标的,可以直接行使并排除他人干涉的一种财产权。此项权利原为人类精神作用的结果,因此很类似人格权,但不同的是该项权利并非专属于一身,而是可以让与和继承,且大多受国内法、国际法的保护,现行法将其列为财产权之一,并有智慧财产权立法以保障发明人或创造人的智慧结晶,使其权利能获得应有的尊重及保护,以防止他人侵害,俾鼓励创作人发明的意愿和热忱。 智慧财产权是一个抽象的名词,一般文献上提到智慧财产权,通常泛指专利权、商标权及着作权而言,分述如下: (一)专利权:各种工业上的新发明或新型、新式样的创制具有价值者,得呈请政府予以专利,使专利人享有专有制造、贩卖或使用其发明的权利。 (二)商标权:为表彰自己所生产、制造、加工、拣选、批售或经纪之商品,以文字或图画做成一种标记,即为商标;商标经合法程序注册后,始有专用权,可防止他人误认或冒用。 (三)着作权:指文学、艺术、音乐等着作物的创作权,一经注册后,即具有禁止他人复印,仿制或以其他方法侵害的权利;即使是根据某着作物录音、制片和广播亦须得到版权所有人的准许。 近年来由于科技突飞猛进,各种科技产品层出不穷,为避免辛苦研究所得的成果,轻易被仿冒者所窃取,使得智慧财产的保障日益受到重视,范围也逐渐扩大,除原有的专利权、商标权及着作权外,其他如商号、商品包装外观、电脑软体等等皆在智慧财产权的保护之列。
--作者:俞依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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