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户】的意思和解释
【乐户】 是什么意思(来源:辞典修订版)
- 古时罪人的妻女或犯罪的妇女,没收入官为官妓,隶属乐部,从事弹奏演唱,称为「乐户」。《魏书.卷一一一.刑罚志》:「诸强盗杀人者,首从皆斩,妻子同籍,配为乐户。」后泛指供奉皇室音乐的人家。《隋书.卷六七.裴蕴传》:「蕴揣知帝意,奏括天下周、齐、梁、陈乐家子弟,皆为乐户。」妓院。《喻世明言.卷一七.单符郎全州佳偶》:「春娘年十二岁,为乱兵所掠,转卖在全州乐户杨家,得钱十七千而去。」《醒世恒言.卷三六.蔡瑞虹忍辱报仇》:「径载到武昌府,转卖与乐户王家。」
- 在官府注册,并编上名籍的妓女户。《魏书.卷一一一.刑罚志》:「有司奏立严制:诸强盗杀人者,首从皆斩,妻子同籍,配为乐户。」后为一般妓院的泛称。《金瓶梅.第一回》:「玉莲亦年方二八,乃是乐户人家女子,生得白净。」
【乐户】是什么意思(来源:辞书)
- 古代有乐工供职于宫廷,从事乐舞表演,参予祭祀行事。乐工之来源多为犯人或政治犯之家属,其职世代相袭。其中虽不乏杰出之专业人士,但其社会地位甚低;被视为贱民。北朝(公元386~公元581)时之文献始有乐户之名称。凡乐工及其家属皆编入户,持赤纸为籍,不属郡县。隋朝(公元581~公元618)开皇元年(公元581)时,曾放前朝乐工为百姓。但至大业六年(公元610),又征集北魏(公元386~公元534),北齐(公元550~公元577)及北周(公元557~公元581)时之乐工子弟编入乐户,归太常寺管辖。
- 《魏书.卷一百一十一》、《隋书.卷十五、卷二十七、卷六十七、卷七十八》、《通典.卷一百四十五》。
--作者:刘凤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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